学前教育条例拟再审,山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举办公办园

关键词:学前教育|条例|山东|城镇|幼儿园

  9月1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9月下旬将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题。据了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于9月23日至27日召开,其间将听取包括《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在内的多件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说明。

  据悉,《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已于今年7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拟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8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还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听证情况和陈述人意见进行了整理,并形成立法听证报告。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潜迅表示,草案修改稿拟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同时强调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姚潜迅介绍,《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把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作为立法重点。条例草案要求省政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财力支持;要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支持乡镇政府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在线公共服务。

  (生活日报记者 杜亚慧)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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