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刚受贿、贪污案一审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

关键词:发改委||曹明刚|受贿|贪污|宣判

  东营网讯 11月23日,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获悉,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营市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曹明刚受贿、贪污案,认定被告人曹明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曹明刚在担任垦利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东营市统计局局长,东营市委委员、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东营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东营市发改委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协调资金、申报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或者索取某公司、徐某某等22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美元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5.639329万元。被告人曹明刚还利用担任东营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使用虚构费用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计13.1万元。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明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惩处。曹明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受贿犯罪中部分事实系索贿,应从重处罚。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曹明刚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受贿、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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