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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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林业局、市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就《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进行介绍。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市湿地有5类14型,总面积687.23万亩,约占山东省的四分之一,湿地已成为东营的重要城市名片。为更好地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从2016年就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预备项目,着手组织开展立法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列入安排审议项目。《条例》由市林业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2018年2月8日,市政府第8-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行审议后, 3月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6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全力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同时,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各项保护制度,防止“立法放水”现象。二是深入研究我市湿地现状、类型、权属,注重学习借鉴外地湿地立法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东营日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立法联系点等多种途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召开《条例》涉及部门单位讨论会、立法咨询会、专题论证会,对有关问题充分研究,反复论证。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争取支持指导。召开立法联席会议,对《条例》进行专题研究。全市“解放思想大讨论”务虚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体会议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的目标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并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条例》。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湿地规划、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8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湿地定义、保护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为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为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湿地要“经依法认定和公布”。《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职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利、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不同类型湿地的保护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第二章湿地规划。共5条,对湿地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主要内容、修改和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体现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发展理念。为了推进湿地保护规划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条例》规定,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编制、修改时应当统筹考虑。为保证湿地保护率,规定湿地规划要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区)湿地管控面积。

  (三)第三章保护和利用。共20条,对湿地认定、分级保护、名录管理以及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禁止行为、湿地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分级保护,《条例》规定除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外,湿地分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对于重要湿地,除设立保护标志、界标和监测站点外,还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名录管理,《条例》规定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关于湿地修复,《条例》对湿地修复的主要方式、生态补水等修复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禁止行为,《条例》规定了九种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活动。关于湿地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条例》规定了湿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占用及临时占用湿地的情形和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组织做好湿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除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受理举报投诉外,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开(围)垦、填埋湿地的”“挖沙、擅自取土的”“临时占用湿地届满未及时恢复的”等10类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本《条例》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适用关系,确定《条例》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安排

  (一)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详细解读《条例》对湿地保护的法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湿地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制意识,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加强《条例》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坚持走村入户、进社区,以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片、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三是利用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快、受众人员广的新媒体,以新颖的视角、丰富的内容,宣传《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强化《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完善保护规划,确定管控面积。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是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基础,目前,《东营市湿地保护修复总体规划(2018--2025年)》已编制完成,区县当中垦利区已率先完成了辖区内的湿地保护规划,下一步还要指导其他县区尽快完成湿地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湿地管控面积。二是落实分级保护,实施名录管理。尽快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办法,针对全市湿地开展认定工作,将现有湿地全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范围、级别、管理部门及管护责任单位。三是开展保护修复,提升生态功能。按照《东营市湿地城市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0年)》,实施77项湿地保护工程,形成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同时,实施16项湿地修复工程,优先恢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四是加强利用监管,严查违法占用。完善湿地利用管控机制,鼓励湿地合理利用,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严查湿地违法侵占行为。五是健全监测体系,保障修复效果。在重要湿地设置监测站点,对湿地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三)为《条例》实施的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湿地保护协调管理机制,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二是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四是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在湿地保护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和技术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按照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做好《条例》制定相关工作。年初,市文明办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完成了起草工作,提出了《条例》初稿。今年7月,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8月2日,经市八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3次研究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8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汇报。经多次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本《条例》。

  《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原则,在法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通过人大常委会网站、东营文明网、东营日报、东营电视台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三区两县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文明办面向全市开展了历时20天的“市民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依托网络、微信公众号、志愿服务组织、立法联系点等开展问卷调查,共采集数据43000多例,梳理出群众反映强烈的26种不文明行为,为制定《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民意支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42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等内容。《条例》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条例》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基层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公民等各类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共12条。对公共场所、交通、生态、社区、乡村、家庭所应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以及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移风易俗、诚实守信、热情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对“噪声扰民”、“共享单车停放”、“居民停车”、“高空抛物”、“房屋装修”、“焚烧秸秆”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做出了“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等规定。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共6条。主要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活动、志愿者服务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条例》同时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投诉;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共14条。具体规定了文明委、文明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公民在《条例》实施中的具体责任。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3条。《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考虑到《条例》主旨是明确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从正面推动引导公民文明行为,因此该章没有新设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等三种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增强《条例》的威慑力。

  第六章 附则,1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安排

  (一)广泛宣传动员,促进全民知晓。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广覆盖、立体式宣传,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媒体宣传方面,一是组织报纸、广播、电视广泛刊播。《条例》颁布后,在《东营日报》全文刊发;《东营新闻联播》《民生零距离》进行集中报道;在市政府网站、东营网、大众网、东营房产网、东营信息港等市内主要网站首页全文刊发。二是推出系列评论文章。《东营日报》《黄三角早报》《黄河口晚刊》围绕依法治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主题,从《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必要性等角度,策划推出2-3期评论员文章,引导舆论,凝聚共识。三是开辟专题专栏。在《东营日报》《民生零距离》等开辟“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系列解读”专栏,邀请专家学者、专业人士,针对《条例》出台的意义、适用范围、鼓励倡导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每周策划一期栏目,连续推出5期。四是开展网上互动。在东营网、大众网、黄河口论坛等网站,策划开展“百姓视角看条例”话题讨论活动,围绕《条例》条款解读、市民行为规范、鼓励倡导等问题,引导网民广泛讨论,每周开展1次,连续举办3周。五是组织新媒体推送。在市内主要网站和手机传播媒介(“文明东营”“微学博闻”等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博客等)全文转发;及时转发新闻媒体相关报道。社会面宣传方面。一是印制单行读本。印制《条例》单行读本,组织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广泛发放学习。二是制作宣传海报。设计制作《条例》主题海报和漫画折页,在《东营日报》、东营电视台组织刊用。三是深化校园宣传。开展《条例》进校园活动。向各中小学校发放《条例》读本、漫画和海报,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宣讲《条例》重点条款,组织学生结合身边小事进行讨论。四是实施“学文明条例 做文明市民”志愿服务项目。与东营市志愿者总会合作,在城区人流密集场所开展《条例》宣讲学习志愿服务活动。

  (二)深化主题实践,提升文明素质。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实施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开展系列主题实践活动,教育治理并举,引导市民养成文明习惯。一是礼让不抢行。深化“礼让斑马线”行动,教育引导机动车驾驶员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学校、医院、繁华商圈等人流密集场所减速慢行,少鸣笛不催促。二是红灯不乱闯。教育引导行人、非机动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不逆行。三是垃圾不落地。教育引导市民自觉维护良好公共环境,不乱扔杂物,不向车外抛撒垃圾,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涂乱画乱贴,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躺卧公共座椅,文明养宠。四是祭扫不留痕。倡导市民文明祭扫,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流密集场所祭祀,自觉清扫祭祀垃圾。五是室内不吸烟。倡导市民不在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有孕妇、儿童、老年人的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吸烟。六是就餐不浪费。深化“光盘行动”,组织餐饮单位开展勤俭养德宣传,教育引导市民适量点餐不铺张,文明就餐不喧哗,餐后打包不浪费。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立法律权威。一是开展专项督查。在媒体公布不文明现象举报热线,广泛发动市民群众举报不文明现象。针对市民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以创城督办件形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二是新闻媒体曝光。适时在《东营日报》《东营新闻联播》对屡次严重违犯《条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曝光,对较为普遍的市民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曝光。三是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在年中、年末考核中,结合各文明单位工作推进、作用发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打分;对于本单位干部职工因违反《条例》受到处罚的,在考核中进行扣分。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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