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山东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在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方面,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平均增加170元左右。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介绍,山东工伤职工相关津贴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部门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2018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邵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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