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企责任追究制来了 违规经营投资终身追责

关键词:山东省|国企|责任追究制

  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财产损失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按资产损失金额大小严格落实处理措施。

  《通知》明确,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按照《通知》,责任追究处理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调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损失调查可视情委托企业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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