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对新开工工程养老保障金降至1.3%计取
为减轻建筑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拟对2018年12月31日前新开工工程的养老保障金由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降为1.3%计取。
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工程的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新开工工程的开工时间以工程备案合同约定日期为准。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按照原标准即2.6%计取养老保障金。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并按照原标准缴纳养老保障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退费申请,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新标准进行审核、退费。
据了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关系到建筑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原则上一次性全额预缴养老保障金。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可分两期缴纳,开工前首次缴纳金额不少于按照工程中标(交易)价格应收金额的80%,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全部缴清。
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养老保障金后,养老保障金原则上按工程完成进度向建筑企业拨付。收到养老保障金后,建筑企业首先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企业在留足6个月以上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可按规定用于本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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