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缓解贷款到期偿还压力——
山东出台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16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监局2月13日夜间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主要针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营企业主贷款),目的是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缓解贷款到期偿还压力,更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记者了解到,《意见》属于特殊时期的窗口指导,实施时间范围与国家公布的全国疫情防控工作期限要求保持一致,待国家公布疫情解除后自动终止。《意见》共包含16条举措,从放宽业务办理条件、丰富业务办理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科学开展风险评判四个方面全力支持企业纾困。
《意见》提出三点工作原则。一是丰富办理形式。根据疫情影响,银行机构可“一企一策”灵活采取延期、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全面做好国家疫情防控时期存量客户资金需求的接续工作。对于应付未付利息,各行也可通过调整计息周期、调整上报征信期限等方式减轻企业付息压力。
二是坚持特事特办。本次疫情影响大、时间急,银行机构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在守住根本经营要求和基本风险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特事特办”的要求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拘泥于框架形式,灵活调整有关政策,切实发挥金融在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方面的作用。
三是精准分类服务。银行机构要建立差异化的细分服务措施,进一步区分“防疫类”企业(包括与疫情物资研发、生产、批发、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的企业)、“民生类”企业(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相关的粮食生产、畜牧养殖、蔬果种植等企业)、“一般受困类”企业,重点突出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创新打造个性化服务案例。银行机构对未裁员企业和扩大用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在放宽业务办理条件方面,包含5条举措。
1. 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2. 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银行机构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
3. 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在严格把握连续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条件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
4.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银行机构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5. 对于贷款已出现逾期或存在积欠利息,但确属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银行机构可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再融资等业务。
在丰富业务办理方式方面,包含4条举措。
6.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1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
7.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探索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补充纳入本行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并按照名单内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标准为其提供续贷服务。
8.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机构采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贷业务。
9. 对于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贷款即将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励银行机构提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等手段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方面,包含4条举措。
10. 办理贷款业务续作中,银行机构在使用原押品或风险缓释能力不减弱情况下,简化押品管理流程,做好押品价值内部评估,缩短押品评估和抵质押办理时间,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11. 鼓励各银行机构针对本行风险管理实际、企业客户特点,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续作业务权限下放至二级分行。对于国家和省级名单内的资金需求紧急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其贷款续作业务,银行机构可根据授权采取“先放款、后备案”等模式加快业务流程,1天内完成审批。
12. 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续作业务的审批流程,原则上要将办理期限缩短到2天以内;有关材料提报鼓励采用线上模式,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另行补报。
13. 对于续贷客户确需现场核查的,银行机构可采取视频见证非现场核保方式,提前将相关签约资料邮寄至客户,由核保人员(双人)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视频见证签约非现场核保。
在科学开展风险评判方面,包含3条举措。
14. 在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贷款开展风险分类时,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企业目前经营现状、未来发展前景、受疫情影响情况、政府支持力度等各项因素,不单独将疫情影响作为信用风险劣化和风险分类下迁的基本依据。
15. 对评级到期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评级的大中型客户,银行机构可适当延长评级有效期至国家疫情防控时期结束。
16. 银行机构在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时,建议考虑疫情对风险管控和资产质量的影响,研究制定有利于分支机构强化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资金接续支持力度的相关考核措施。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