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湿地保护!我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证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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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以规范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其他湿地。

  据了解,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办法》明确了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面积8公顷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市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分布着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湿地;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或定期栖息1种以上野生水鸟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国数量1%以上的湿地;支持超过涉及市域30%以上的野生鱼类种类生存,或对野生鱼类繁殖、洄游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集中分布着天然柳林、天然柽柳林、盐地碱蓬、芦苇等区域特色植物群落的湿地;具有重要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地形地貌特征和重要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价值、重要历史或旅游文化意义的湿地;已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各类自然公园的湿地;因黄河河道摆动新产生的滩涂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办法》规定,市重要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如果市重要湿地因生态功能下降,经修复仍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的,由湿地所在县区湿地主管部门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实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据悉,市重要湿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湿地认定后,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记者 徐燕 通讯员 商金杰)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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