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网讯 日前,我市发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对于需要召开物业管理联系会议的调解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起的3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和民政、社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保、物价、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行为的协调处理;对因欠缴物业费、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等引发的纠纷等。
原则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但是根据协调事项的实际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要由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的事项,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或委托人书面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解申请确定是否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对需要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自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
(记者 马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