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公车改革新政 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公务用车

  齐鲁晚报记者 廖雯颖

  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

  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

  日前,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此次公车改革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全省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配车条件的“两院院士”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可以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各参改单位要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强调,各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

  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

  公车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由省委和省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省属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1690元/月、副职不超过1560元/月。省属企业负责人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

  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省属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意见还强调,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此外,省属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审核,于7月底前完成。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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