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考核与奖惩挂钩
东营网讯 近日,东营市出台《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区)两级筹集。
该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及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20%、10%、10%
考核数据采用东营市环保局提供的各县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对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办法规定,按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各县区(开发区)生态补偿总额。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总额由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和生态补偿系数(15万元/分)决定。对于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县区(开发区),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有关县区(开发区)向市级交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和优良的县区(开发区)。各县区(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改善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区(开发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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