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清单:这15部与你有关

关键词:山东|人大常委会|立法清单

  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五年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加快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力度,截至2017年12月份,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8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20件。

  五年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亮点纷呈,下面着重介绍15部亮点突出、意义重大的法规。

  >>政能量|五年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了哪些法?

  1、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制定)

  《条例》明确设立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古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设定重点控制区、过渡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对古城核心区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做了限制。条例还要求,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条例实施四年多来,在传承地方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制定)

  《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立法宗旨,针对全省供热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突出重点,大胆创新,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供热是特殊的公用行业,且具有自然垄断性,保障稳定供热特别是居民冬季采暖供热,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发挥政府主导、管控作用。《条例》确立了供热的民生性、公益性、保障性,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补贴。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条例》强调了供热专项规划对供热设施建设的指导、调控作用。要求供热安排事前介入工程项目建设,避免建设项目与供热规划、供热能力的脱节,保证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的权益。进一步明确了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维修责任,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推行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消除推诿扯皮,提高运行效率。《条例》取消用户采暖“报停费”,提高了供热室温标准,禁止供热“连坐”,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制定)

  条例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设定的政府职责,侧重于扶持、推动、促进、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时规范了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既是山东省多年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又在工作制度上有所创新,实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紧密结合。在社会科学普及制度创新方面,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养监测评估制度,增强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二是明确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三是要求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实现社会科学普及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四是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示范单位,带动全社会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五是要求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发挥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的标杆和指导作用。

  4、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4制定)

  2014年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立法目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在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如,逐步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扩大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范围、为适龄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5、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制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一是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是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三是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四是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

  五是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优先住房保障办法,维护了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6、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制定)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明确了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近年来,各地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的时候挤占林地的行为比较普遍,将林地调整到山上等比较贫瘠的土地上,数量是保住了,但是质量却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林业的发展,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毁损。

  7、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制定)

  《条例》具有以下特点和地方特色:

  一是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同时明确,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二是将信访事项划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三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办理程序,有利于国家机关准确适用办理程序,及时办结信访事项,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确立信访代理制度,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信访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既维护信访人的信访权益,又可以有效防止以信访代理为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滥用信访代理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

  四是确立阳光信访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应公开未公开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作了规范,确立了民主信访、参与信访、合作信访制度。六是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8、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年制定)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加强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确定了山东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评审作了原则性规定,畅通异议处理渠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范,在上位法对代表性传承人条件和义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五项权利,以进一步保障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条例将“生产性保护”概念引入立法,规定了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和内容,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促使非遗走进现代生活,惠及民生。

  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制定)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强化社会服务、为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制度支撑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山东省土地整治立法空白。

  《条例》明确政府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资金监管,保证土地整治资金专款专用。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护农民权益。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

  10、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制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突出普惠金融发展,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

  11、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制定)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总结概括山东各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国内外多远话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有益成果,在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推出了多项改革创新举措。条例对于化解纠纷工作职责主体进行了规定,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对各化解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明晰了各途径的程序转换,还明确了主体间的配合协同以及效力衔接,通过规范程序转换,赋予了调解协议一定的约束力,增强了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强化了各解纷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扩大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合适的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要求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1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制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二是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条例要求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三是明确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四是明确了山东省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五是规定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五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1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制定)

  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

  1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制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因安全生产涉及的行业、领域及环节众多,必然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众多,从而难免出现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力分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其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由于监管力量薄弱和缺乏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管难度很大。《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责,《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15、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制定)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7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一是对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重点进行了规范。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条例》还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确规定实施消费者投诉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截至2017年12月,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6件,如下:

  2013年出台法规(7件)

  1、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制定)

  3、山东省专利条例(制定)

  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

  6、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制定)

  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出台法规(11件)

  8、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9、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制定)

  10、山东省供热条例(制定)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1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制定)

  1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4、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制定)

  15、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16、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

  17、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制定)

  18、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

  19、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

  2015年出台法规(12件)

  20、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制定)

  21、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制定)

  22、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5、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

  2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7、山东省信访条例(制定)

  28、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制定)

  29、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制定)

  30、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

  31、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3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制定)

  2016年出台法规(11件)

  3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3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

  35、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3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7、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制定)

  38、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制定)

  39、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制定)

  40、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41、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制定)

  42、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制定)

  43、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

  44、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制定)

  2017年出台法规(截至2017年11月底)

  45、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

  4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7、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48、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

  49、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办法》的决定

  50、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51、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

  52、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

  5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决定

  5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制定)

  55、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制定)

  56、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制定)

  57、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58、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制定)

  59、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0、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6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62、山东省禁毒条例

  6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6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65、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66、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责任编辑:刘冉)
我要发言

便民信息

东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热点推荐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