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东营网讯 12月12日,我市召开《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的内容、制定情况、如何贯彻实施进行了现场通报。《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三条。《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为加强规划刚性约束,《条例》规定,规划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同时,《条例》还提及,将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和档案库建设,建立市、县联网的电子报建审查平台,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从技术层面提高管理效能。
《条例》还引入了城市设计理念,并明确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本报规划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布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总体规划。
在规划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规划许可的有效期。除此之外,还对存量土地规划管理、拍卖土地规划管理、临时建设管理、地下建设工程管理、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建筑间距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明确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纳入规划条件的控制性内容,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做了要求。(记者 闫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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