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种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十三类失信主体处处受限
□记者 赵小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基础。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十种信息要统一归集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许可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时,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一律不予公示。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据了解,《办法》12月22日起施行,公示系统(山东)归集的涉企信息产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
信息的有效归集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后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同时,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将有效构建。按照《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失信企业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或直接推送的方式,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由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供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和社会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13类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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