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实施意见: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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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聊城市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规费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上市交易。

  根据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建局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聊城市市城区仅限怡香园小区和奥森花园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这一实施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规费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市交易申请表;交房入住证明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产权人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然后,凭签订的网签合同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核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规费扥相关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结合开发建设规费等相关价款,按票款分离程序全额缴至财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依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的1%收取,开发建设规费按照每平方米160元由不动产管理一并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政策建设保障性住房。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交个补交房价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新闻延伸>>

  遇到三种特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回购

  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规费等相关价款、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因继承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若继承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提供家庭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因离婚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离婚双方应就房屋所有权证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若对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可再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因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若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期限从原入住时间之日起计算。若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由转让人申请政府回购。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一年度止。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跃峰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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