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有了"硬杠杠"!市民出门遛狗不能再“任性”
东营网讯 10月12日,我市召开《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内容进行了现场通报。《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分“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经营与诊疗”、“收容、救助与留检”、“法律责任”等七章,共四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必须遵守登记制度,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犬链牵引等。重点管理区禁养藏獒犬、牛头梗等烈性犬。
关键点1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限养
我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均被确定为重点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必须遵守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地点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且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关键点2
重点管理区禁养这些品种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包括烈性犬品种、大型犬两类。
禁养烈性犬品种共50种,分别是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苏格兰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值得注意的是,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处置。
关键点3
出门遛狗必须系犬绳、犬链
市民出门遛狗不能再“任性”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其中提到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犬链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进入电梯间应当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养犬不得侵占小区物业共用部位,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本着便民原则,《条例》提出将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每年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登记机关进行签注。
关键点4
这些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类场所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一部分规定限制。
关键点5
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最受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市民可到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或10月13日《东营日报》查阅详细规定。
其中提到,在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图书馆、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金融机构、商场、宾馆等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 (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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