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关键词:养犬

  东营网讯 5月9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规定,养犬须免疫、登记,违反《条例》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行为都将受处罚。

  目前,养犬的家庭和市民呈现增多的趋势,养犬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我市颁布实施了《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对规范养犬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行政管理行为无法可依等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市公安局送审的《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畜牧、工商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行为。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实行分区管理。我市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区域,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城市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条例(草案)》还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进行强制免疫和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条例(草案)》规定了禁养范围,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列入禁养范围的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养犬区包括公园、会展场所、图书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以及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等。

  《条例(草案)》对养犬条件进行了明确,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管理人员牵引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社区居委会应当全面搜集、掌握其管理区域内的犬只信息,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可制定养犬公约,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对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进行规范,实行犬只收容救助与留检,并严格法律责任。在重点管理区繁殖、经营、饲养列入禁养范围的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管理区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犬只未依法做好免疫等行为,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都将受到处罚。

  市法制办通过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在《东营日报》、中国东营门户网、东营法制网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记者 李红佳 通讯员 张杰)

(责任编辑:徐燕)
我要发言

便民信息

东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热点推荐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