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不担责 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关键词:机动车事故|不担责|保险公司|赔偿

  东营网讯 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2570元。

  张某醉酒后驾驶越野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A)、不计免赔率等险种,王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车辆损失28690元、施救费1180元、鉴定费27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所投保的轿车无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对方肇事者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可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张某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保险代为求偿权。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未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李玲 通讯员 张婷)

(责任编辑: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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