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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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讯 作为全国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城市之一,青岛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试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该《办法》由市检察院牵头,并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多个部门联合会签,旨在推动青岛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稳妥、积极、有序开展。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

  《办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包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但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除外: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和可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考虑较大从宽量刑幅度。

  据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政法各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等制度,强化信息互通等工作,使刑事诉讼各环节快速衔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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