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政征求意见:私设地锁占车位拟罚200元

关键词:青岛|征求|私设|车位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青岛市制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禁止在公共场地设置地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不得设置不符合市容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不得设置外置烟道、防护栏,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禁止在无防护设施的平台、阳台、窗台边缘摆放物品。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5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城市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构)筑物,禁止在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停车信息,保持停车场整洁,车辆有序停放。

  鼓励沿街店铺厕所免费开放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建和改建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原有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建,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并按照规定免费开放。商场、宾馆、饭店、加油加气站等单位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的,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开放时间应当与营业时间一致。鼓励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的厕所在营业时段免费对外开放。

  禁止在住宅楼阳台搭建鸽舍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此外,户外商业广告、户外灯饰、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

  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户外商业广告巡游宣传的机动车擅自遮挡、变更车身颜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井盖复位不及时可罚2万元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市政、交通等设施完整。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围挡和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修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井盖、沟盖,由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井盖、沟盖等市政公用设施丢失、破损、移位,责任人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行为可处200元罚款

  ●利用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在居民小区地上公共区域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的。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

  ●在建成区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的。

  ●擅自占用道路、海滩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烧烤的。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物料遗撒污染道路以及公共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四种情形处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四种情形下,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妨碍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

  ●因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

  ●放置废弃车辆占用道路、城市绿地,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拒不改正的;

  ●打击报复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劝阻人、举报投诉人的。

  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

  ●法律、法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链接】意见建议这样反馈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4月4日前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58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650961,传真:82861171,邮箱:82962255@163.com)。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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