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购细则公布后 官方详解:再看看契税怎么交?!

关键词:青岛|限购|详解|契税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 3月15日,青岛版限购新政正式问世,一时间“买房”成了街头巷尾大伙儿共同热议的焦点话题。

  时隔一天,3月17日下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细则。细则从七大方面详细规定了“限购”条件: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自3月16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房前,购房人要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买房规矩变了!这让正在买房路上,突逢新政正“抓瞎”的市民网友有点迷茫,3月17日恰逢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任希巍做客青岛市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官方解答关于买房缴税那些事儿——

  热点问题一:新政之后,契税有无变化?

  在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自己家里在李沧区已有一套房,现欲在胶南再购一套房,这样的话契税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缴纳?

  任希巍解答:如果市民个人及家庭在黄岛区没有住房,这次购买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但此次已经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了,那么新购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要是新购买的住房属于家庭第三套住房,就要按3%税率征收契税。

  热点问题二:拆迁户再购房缴纳契税时是否有优惠?

  访谈中有市北区的拆迁居民提问,老房子征迁之后他选择了货币补偿,如今想再去城阳或黄岛购买商品住房,这种情况下在缴纳契税是是否有优惠?具体该怎么优惠?

  任希巍表示,按照契税现行规定,拆迁再购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即使网友所购买的房屋不在市北区,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只需要携带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原件)、银行专用拆迁补偿款存款帐户(原件及复印件)、被拆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等即可办理。

  热点问题三:二手房买卖中的“满五年”和“唯一”是什么意思?可以少交税么?

  任希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热点问题四: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怎么征?

  任希巍:房产税是广大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是一个老税种了。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老百姓拥有的住房,只要不用于生产经营,自己居住,不用申报缴纳房产税

  热点问题五:自家住房要出租,应该怎么缴税?

  任希巍:个人出租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东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申报缴纳,地税部门根据你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确定你应该缴纳的税种和适应的税率。如果每月租金在2029元以下的,只需要缴纳租金收入4%的房产税,如果需要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要缴纳租金收入1.5%的增值税增值税7%的城建税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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