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你加班么?记者支招春节长假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关键词:加班|春节|工资

  东营网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2017年度的法定节假日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2017年春节从1月27日(除夕)至2月2日(正月初六),共7天。其中,1月28日(正月初一)、1月29日(正月初二)和1月30日(正月初三)3天为法定节假日。那2017年春节长假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出今年春节加班工资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第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以上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8日(正月初一)、1月29日(正月初二)和1月30日(正月初三)这3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1月27日(除夕)、1月31日(正月初四)至2月2日(正月初六)这4天加班且没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记者 李玲)

(责任编辑:尹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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