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啦!东营修订物业管理办法 涉及物业费等
东营网讯 10月16日,记者了解到,日前,东营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修订涉及七部分内容。
据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的修订。
其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未约定的,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减收。”修改为“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办法由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和9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2018年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都做了相应修订。因此,本次修订的《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涉及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被直接删除。
此外,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四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删除后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同时,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也做了修订。
市民如有意见可于今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东营市住建局。
(记者 马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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