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民生综合保险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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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炎炜介绍我市民生综合保险有关情况。

东营市民生综合保险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和部分居家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提升政府救助实施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2018年6月23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民生综合保险。

  一、民生综合保险的实施情况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将扶贫济困保险惠民工程—民生综合保险列为2018年度民生实事之一。市民政局全力推进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实施。一是制定出台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6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了《东营市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东民〔2018〕47号),为开展民生综合保险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方法、步骤。二是公开招标确定了4家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6月21日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并由主承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三是举办了民生综合保险培训班。市、县区、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及承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共计119人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民生综合保险项目的经办能力。四是健全项目运行服务组织。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理赔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设立了“8099877”报案、咨询、投诉电话。建设了集接转报案、查勘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结案、案件回访等案件处理环节的录入、查询、统计分析为一体的民生综合保险案件处理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掌握全市范围内灾害发生分布特点,为后续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截至目前,市民生综合保险案件处理平台共接到3起案件,理赔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展开。

  二、民生综合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资金来源。保费按照我市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户数每户每年3元进行计算,所需资金777.0024万元全部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保障对象。

  1.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灾害发生时处于东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到东营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参与抢险救灾的任何人员。

  2.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房屋(具有房屋所有证明的民房〔每户1处。无人居住、违法、违章建筑除外,但只有一处住房的不在此限〕);房屋院墙、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其他房屋附属设备、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室外设备。

  (三)保障范围。

  1.主要包括暴风、暴雨、洪涝、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风暴潮、海啸、地面突然下陷、寒潮、雪崩、崖崩、巨浪、赤潮、海冰、地裂缝、沙尘暴、森林火灾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及家庭财产损失。

  2.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溺水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

  3.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人员救助补偿。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给付上述人员抚恤救助补偿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政府紧急救助费用。发生事故后,政府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实施紧急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法律费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四)赔偿标准。2018年,我市民生综合保险全年累计赔付责任限额为11000万元,其中,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限额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为6000万元;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为5000万元。居民人身伤亡赔偿,每人责任限额14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8万元)。家庭财产损失赔偿,每户救助限额12万元。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人员救助补偿,每人责任限额25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5万元)。特定群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城乡困难群众)对应责任限额上浮30%。

  三、民生综合保险报案、理赔程序

  (一)一般案件理赔流程。拨打“8099877”报案→准备基本材料→配合现场查勘→补充材料核定损失→拨付赔款。

  (二)基本理赔材料。

  1.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1)索赔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等;

  (3)相关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证明;

  (4)当事人的病历复印件证明材料;

  (5)赔偿权利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6)其他需证明事故的相关材料。

  2.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1)索赔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的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4)其他需证明事故的相关材料。

  (三)小额案件简化处理方式。

  1.万元以下案件实现“一纸化理赔”。查勘人员现场指导填写《快捷案件处理单》,无需再填写《索赔申请书》等其他索赔资料。

  2.自然灾害损失类案件免事故证明。因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出险的保险事故,可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信息能够证实事故原因的,被保险人不必再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3.万元以下火灾损失类案件免事故证明。对于因火灾出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自行灭火的,通过实地勘察及周围邻居调查可确定保险责任的,可不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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