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这样转移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外省或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要如何转移?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顺畅转移接续。
《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申请、发联系函、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转移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其中,在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需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时,在转移职业年金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转出人员如存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情形的,需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如存在职业年金补记情形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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