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12月1日起施行
东营网讯 11月30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我市出台《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12月1日起施行,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按《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可主动或者受邀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方式或其他等方式方便公众参与政府立法。
公众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提交意见可采取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意见应当包含建议项目的名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理由,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主要内容等。对可行的意见,将予以采纳,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发现起草单位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并要求其依照本规则组织公众参与。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对方。(记者 李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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