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

关键词:保护水资源

  齐鲁网9月30日讯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建入河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围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条例》规定,禁止在水库、重要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有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关停、封闭方案,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需要在河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在需要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增设的;现有排污总量和水域水质已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拟新增排污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或者水质标准要求的;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不符合防洪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廖亮 高亚南)

(责任编辑: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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