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害!酒后性侵朋友11岁女儿 即墨男子获刑8年半

关键词:犯罪

  9月26日,山东省即墨市法院对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一男子酒后到朋友家对独自在家的11周岁的朋友女儿实施性侵,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酒后到朋友曾某家中,趁曾某年仅11周岁的女儿曾某某独自在家之机,强行脱掉其衣物将其强奸后,张某离开曾某住处。当日下午,张某买糕点回到曾某家中再次将曾某某强奸。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张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进行强奸,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当日,法院还对另外两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冯某系王某开办的加工点雇佣工人,2013年8月3日至9日间,被告人冯某在王某处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将王某时年只有13周岁的外甥女王某某强奸。多次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冯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当时年仅13周岁的女孩潘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潘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长期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被害人均为未成年女性,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1周岁,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3周岁。3名被告人中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不法分子主要是通过交友、早恋、网络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交往,实施犯罪;二是熟人犯罪占大多数,利用未成年人无人监护、防范意识差的条件,实施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法官说法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一类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不仅严重损害幼女及其亲属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侵犯幼女案件往往由于监护人监管力度不够,疏于对子女的教育或者未及时关注子女的思想、心理变化,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加之幼女的心理、生理条件限制,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容易纵容此类犯罪的发生。因此,要加大对幼女的监护力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侵犯幼女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决不姑息;提高幼女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预防和减少侵犯幼女案件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方可形成一种有利于幼女、幼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保护幼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记者 宋祖锋)

(责任编辑: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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