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出重拳治理秋冬季大气污染 山东7城市在列
齐鲁网9月1日讯 近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该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治理不力相关领导将被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记者 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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