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广告位收益该如何分配?律师:一般用于公共开支

关键词:社区|公共广告位|公共开支

一小区门口贴着广告的升降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档社区拔地而起,并且受到市民的青睐。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还有社区管理问题,物业费、管理费及水电暖费用等成了人们平时议论的焦点。近几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完善,社区宣传收益分配问题也颇受人们关注,在社区公共区域的广告位越来越多,有广告投放就会产生广告收益。对此,很多居民对此产生疑虑,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广告应该经过谁同意?小区广告收益究竟该归谁所有?对此,有的居民认为,在小区投放广告应先找业主委员会,而不是物业服务公司。所获得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由物业服务公司来支配。广告收入的开支,经业主同意后,可以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

  社区广告费用使用情况疑惑重重

  按下电梯按键,进入轿厢,家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李先生每天都要重复这样的动作。电梯成了他上下楼必不可少的工具。

  “有电梯,老人孩子上下楼确实方便不少。”李先生说,考虑到需要老人帮忙照看孩子,他置业时第一选择就是带电梯的小高层。这样一部“利人”电梯,引发了他对一个问题的考虑。几日前,李先生带着孩子下楼去玩,刚上小学的儿子熟练背诵出电梯内广告的内容。“广告这一带有营利性质的媒介,是否需要缴费?”李先生疑惑地问道。

  家住东城淮河路某小区的刘先生同样注意到,小区的电梯内、路边的空地时常会有一些广告。这些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属于业主所有,商家从事广告宣传缴纳的广告费理应也属于业主,“可是,我们的钱哪里去了。”

  广告放置为小区带来了不小的收益,据一位广告行业的从业者说,目前一块安置在电梯内框架广告牌的费用为一年4000元左右,以一部电梯可以放置三块广告牌测算,收入大约为12000元,此外,一些粘贴的小广告在广告收益中也占有不小比重。李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宋经理表示,这部分钱用在了补贴物业,“物业本来就是赔钱的,这部分钱补贴物业后最终还是用在了业主身上。”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告知业主,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公示。

  小区广告满天飞

  日前,记者在西城某小区看到,一些电梯内设置的防护板虽未拆除,但关于装修、地板、家政的小广告已“登堂入梯”,爬上了电梯的三面“墙”。这样的情况在我市并不少见。

  位于康洋路的某小区业主入住已多年,记者在该小区电梯内看到,轿厢的三面墙“挤着”四块框架广告牌。“家具超级购”,超有礼、超想象、超惊喜……类似的广告语用一贯的口吻对入住的业主迎来送往。

  随着高层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一些商家早已敏锐嗅到了其中的商机。小区里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被商家看中,成为不少商家争抢的“广告阵地”。近日,记者走访我市多个小区发现,共用部位的广告身影都不在少数。许多成熟的大型小区更是备受广告商青睐,地段越优越的小区,越是商家投放广告的“黄金宝地”。广告的领地也是无孔不入,从小区门口的灯箱广告到道路两旁的灯杆广告,就连停车场出入口的放行杆也没能“幸免”。“小区不仅有纸质广告,一些节假日还有商家在小区搞促销活动。”一位业主告诉记者。

  业主不知情、无业主大会,收益支配难

  “不管钱多钱少,这部分钱始终是属于我们业主的,起码我们也应该知道收益多少钱,这部分钱用到了哪里!”李先生说。

  记者走访中发现,与业主李先生不同,许多业主对此共用部位收益一事并不知情,“还有这一说?我怎么不知道。”采访中不少业主这样回答。

  “其实,我们目前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市住建局物管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小区理应举行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当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位从事物业管理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业主来说,这笔“糊涂账”之所以悄无声息地被物业收入囊中,很多原因在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等。

  日前,我市公布了一份《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这给陷入疑问的业主提供了答案。《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律师:业主享有知情权与使用权

  对于共用部位的收益,业主享有什么权利?这部分收益又该如何支配?记者对此咨询了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的孔祥峰律师。

  孔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另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部分收益首先是业主的,那么业主就有知情权。其次,如果物业想用这部分钱抵补物业费,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和业主进行沟通商量。”孔律师说,物业要设立广告牌,都需要经过小区业主或业委会的同意或授权。如果未经业主许可,物业公司擅自经营所取得收益,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提出异议和追讨,对广告进行拆除。

  此外,孔律师说,这部分收益一般来说都用于公共开支,如冲抵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也可以用来补充住房维修基金;还可用于改善小区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记者 宋东)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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