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残疾人就业办法 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低于1.5%

关键词:残疾|就业

  东营网讯 6月7日,市政府印发《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禁止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因创业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贴息补助;对残疾人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所需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安排不低于1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扶助。我市将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定期在媒体公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记者 李红佳)

(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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