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一女子报警称女儿被强奸 少年投案“自首”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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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中网淄博4月12日讯(记者 王镇 见习记者 杨雨桐)4月11日,高青县芦湖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报警人的女儿在家中被人强奸。民警立即驱车赶往事发现场,当民警赶到报警人的家中时,发现一名少年正跪在门口张开双手向民警表示要投案自首。

  据记者了解,当时民警带着少年回到派出所,报警人随后也带着女儿赶了过来。然而经过询问,民警却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强奸案,少年马某跟报警人的女儿孙某居然是恋人关系。马某告诉民警,自己从小学习就不好,初中毕业之后没考上高中,就直接到社会上混了。不久前,他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正在上学的孙某,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偷尝了禁果。

  事后,马某带着礼物上门拜访孙某的父母,希望能给对方留下个好印象。谁知道孙某的母亲一听说自己的女儿居然瞒着自己谈恋爱了,对方还是一个社会上的小混混,当即就发了火,坚决反对双方交往。结果孙某突然冒出一句:“我们是真心相爱的,谁也不能将我们分开,而且我已经是他的人了。”这下孙某的母亲彻底被激怒了,当即打电话报了警。而马某则直接到门口跪下等待民警的到来。

  看着孙某的母亲泣不成声的样子,民警也觉得很是为难,毕竟马某和孙某是自愿发生关系,而且都早已年满14周岁,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违法犯罪,但是由于两代人观念的差异,孙某的母亲很难接受这一事实。经过民警耐心地劝导,孙某的母亲逐渐平息了情绪,并提出,之前发生什么事情她不想过问了,也不想再提起,但是坚决不同意马某再与自己的女儿交往,自己的女儿在学校里是尖子生,绝不能因为一个社会青年而毁了女儿的学业。但是无论是马某还是孙某,都不愿割舍这段感情,甚至提出了私奔的想法。民警一看苗头不对,马上分头给两人做工作。最终,两人终于同意在孙某考上大学之前不再来往,孙某的母亲对这样的结果也勉强表示接受。

  警方提示:案例中马某与孙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孙某已经年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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