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出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探索专业机构评价机制
东营网讯 4月5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市政府发布《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面停止已实施二十多年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开始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机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据评价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等进行的评价活动。
据了解,东营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者科技评价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有相应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有健全可行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制度等。
凡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对经评价且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备案管理,并给予一定评价经费补助。 (记者 贾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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