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推新规:尚未戒毒人员主创影视不得播出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针对娱乐明星、演员、歌手等涉毒问题,意见稿明确,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
违反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或者播出该类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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