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每年可“减负”60亿

关键词:失业保险|费率|减负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按照国家要求,在综合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方案。

  3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在全国率先贯彻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山东省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实施,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费率相比,每年可减轻缴费单位负担约50亿元,可减轻个人负担约10亿元。降费政策将极大地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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