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将执行新规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省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进行明确。按照政策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将执行新价格政策规定。

  按照规定,在充电费用方面,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用电价格方面,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另外,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 尚晶 通讯员 王红专)

责任编辑: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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