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机应用已很普遍,用手机拍摄短视频很方便。走在路上、坐在车里,随手就可拍一下。在网络上,网民随手拍摄的短视频比比皆是,娱乐一下、商品促销、传递信息,都可以通过拍摄短视频实现。
短视频拍摄他人不能太随意。如果在短视频里拍摄到的是不认识的人,而且这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当作了画面主体,视频发布到网上,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打扰到他人的生活。
据《法治日报》报道,浙江史先生过马路时,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
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很多人喜欢拍摄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与人分享。因为手机随身携带,几乎片刻不离,用手机拍摄短视频太方便了,出于娱乐的目的,拍摄短视频让大家欢乐一下;外出到了陌生地方,拍摄当地风土人情发到网上与好友分享;做广告搞促销,拍摄有关客户的短视频,能够扩大影响力。很多人拍摄短视频,只是将其当作是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
拍摄短视频是件很容易的事,众多的拍摄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带有非法目的。但是,你随意拍摄的短视频,短视频里面的人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当作了画面主体。短视频一旦被发布到了网上,传播的范围之广无法想象,有可能侵犯到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视频作者,为了搞笑一下,或者为了吸引观众、增加流量,采用无中生有、偷梁换柱等手段,把拍摄的短视频进行剪辑组合,歪曲了事实,被拍摄者却有口难辩,无形中可能给被拍摄者带来压力,面临矛盾,造成伤害。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与个人肖像有关的短视频不是想拍就能拍,也不能随意发到网上。现在,拍摄短视频,已经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短视频直观、真实感强,拍摄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几乎人人都可以拍摄。拍摄短视频时,未经同意不可随意将他人当作视频的画面主体,更不可暴露他人隐私。
(扈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