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栏目主持人 刘卫卫
论现在什么最让家长牵挂,非家中孩子莫属。论今年之大事件,全面放开三孩一定得算上。越来越庞大的娃娃群体,成为让人欢喜又让人忧的存在,也因为此,他们被称之为“神兽”。在信息飞速发达的时代,我们经常会耳闻到一些“神兽”制造的“麻烦”,甚至是触犯到法律底线的事件。本期,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学习一下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我们需要把握《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区分与界定的。其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两条明确了八周岁是一个分水岭,就是二年级以下的“神兽”基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年级以上的“神兽”基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犯错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一年级下学期的一天,小明在课间休息时间逗女同学玩,行侠仗义的小洋出手相助,小明恼羞成怒,拿着水壶对着小洋的脑袋就打了过去,小洋脑袋起了个包,老师抓紧通知两位家长来到学校,两位妈妈带着小洋去医院做了一系列检查,所幸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确定小洋身体没有问题后,送孩子回了学校。这个案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小明妈妈赔礼道歉是少不了的,同时还要承担小洋做检查的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某校七年级的张某在上课期间邀请同班同学刘某、王某翻墙去校外玩耍,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跌落坠伤,张某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的责任。双方未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校已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上墙张贴、开会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教育,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该案例中张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对遵守学校制度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依据《民法典》一千二百条,该行为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刚开学不久,在某校前的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一位三年级学生(9周岁)当场死亡。回顾这次事故,这个孩子父母因为工作比较忙,中午没时间接送孩子也没有给孩子报小饭桌,每天给孩子20元钱自行解决午饭,当天约中午,这个孩子在奔跑着过马路时,被来不及刹车的小轿车撞倒摔到头部,孩子当场无生命特征,司机当时也被吓晕过去。在这个案例中,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三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五条、十八条可知,父母明显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所以该事故的责任人就是孩子父母和肇事司机。
三个案例中同样都是侵权行为,但是不同的行为人、不同的场景出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民法典》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