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觊觎市民的“鱼缸”

  如果我们把广场、公园比作广大市民的“会客厅”,那么景观河、人工湖就是市民的“鱼缸”。作为公共设施当中的“易碎品”,“鱼缸”本身以及“鱼缸”里的水和鱼、各类设备都该受到大家的格外呵护。

  很多人可能认为,河水滔滔,奔流入海;过江之鲫,浩浩荡荡,景观河里不缺自己捕捉的这几条鱼。但是,仔细想想,有几个关键词你是根本绕不过去的。那就是:生态、文明、道德、法律。

  《论语》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在生态问题上,古代先贤为我们做出了表率。即便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待池中之鱼乃至自然界之鱼,也要尽量选择杀伤力较小的钓钩,而不是竭泽而渔或者杀伤力极大的网具。景观水系里的野生鱼虾贝类,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化我们城市的精灵。它们的存在,集聚了更多的社会价值、生态价值,远非“盘中美味价值几何”那样简单。垂纶钓鱼或许“高雅”,但焚琴煮鹤最终难免粗俗。

  东营是“全国文明城市”,东营市民应该自觉成为文明市民。文明市民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自觉遵守道德法纪、公序良俗。景观水系里的鱼,不管是野生的还是放养的,都属于公共财物,不应该据为己有,更不应该张开饕餮大口食之而后快。再者,捕鱼过程中,一些钓友,在桥头上、亲水平台上停车子、摆椅子、抡鱼竿、撒渔网,旁若无人,我行我素,妨碍别人通行,满不在乎。还有的在捕鱼过程中,穿越安全护栏,险象环生;引起市民聚集围观,妨碍道路交通;在河道私设捕鱼设施,妨碍船舶通行。

  所有不文明行为,都是违反城市文明规范的,也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觊觎广大市民的“鱼缸”,首先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有些纳入法律法规的,如不认真遵守,则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如《东营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10月修订)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即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市优美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希望大家以主人公的责任感从严要求自己,站在生态与文明、道德与法律的高度审视问题,爱护景观河,保护水系和鱼类,做好市民“鱼缸”的守护者。

(东营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邓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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