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魏说诚信】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案裁定生效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裁定书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文锦手上,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记者 魏玉珠 整理

责任编辑: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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