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8起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对“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但是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将会直接判为D级。“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直接判为D级。另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会被列为“D级纳税信用”。
根据202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意味着2年内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同时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步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金字招牌。良好的纳税信用就好比一张“快速通行卡”,能让企业在税费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招投标等领域享受到优惠和便利。因此,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一个企业的应尽之责,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记者 魏玉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