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以及司法公信。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围绕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会展广告、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制度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则。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重点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证,而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以司法公开为原则,以司法公信和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检察,警察,监狱(办公室)事务的公开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公众信任。
(记者 魏玉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