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商转公”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简称“商转组”)。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经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一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我市“商转公”业务的办理条件;
2.“商转组”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一致;
3.原商贷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组”业务协议。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原商贷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全额购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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