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法】帮别人做担保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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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刘卫卫

  在被亲朋好友找到做担保时通常会听到“帮忙签个字,短期周转一下”“放心吧,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出于面子也就签了这个字,殊不知就是因为这点交情和面子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做担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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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张某借款,张某提出要何某夫妇找担保人才能放心借钱,何某夫妇便找到其朋友明某、史某、蔡某为其做担保,三位朋友以为只是签个字,并且相信何某夫妇只是短期的资金周转,就爽快答应了。何某夫妇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560000元,明某、史某、蔡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按印,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和出借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何某夫妇不能偿还借款。2021年2月2日张某将何某夫妇及明某、史某、蔡某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何某夫妇偿还借款,明某、史某、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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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明某、史某、蔡某并未真正搞清楚给人做担保的法律责任,以为只是签个字,却不知就因为这个签字最终与何某夫妇共同承担了还款责任。现如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民事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纠纷的不断增加,出借人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担保人这一角色,往往在借款时,都要求借款人找人做担保,为自己出借的款项做双重保险。但是有些担保人不明白具体的法律规定,觉着自己没有花到钱,只是签了个字,凭什么需要还钱。而有些担保人虽然明白法律规定,但是因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也就签了字。作为担保人,一旦签了字,就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为借款人做担保,在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就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来为借款人还债。虽说法律保护担保人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是这种情况借款人有财产能够偿还的为极少数。所以大家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做好了自己愿意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准备再签字,避免以后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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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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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提供咨询

  杨会凤

  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邓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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