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也可“无理由退货”了!10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销售最新管理规定

  在网购平台买东西,能“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买一套动辄百万的房产,一旦支付了定金,就是“落子无悔”。

  有没有类似买保险一样的“犹豫期”机制,允许买房者在一定时限内可以退出?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破解市民购房置业遇到的难题,为市民购房置业保驾护航,不断提高市民在购房置业方面的满足感、幸福感、获得感。

  购房者“买房能后悔”

  全装修住宅要有实体样板间

  冲动买房有“后悔药”吃了!从10月1日起,在我市买房,购房者将有机会实现无理由退房。

  《通知》中明确提出推行购房冷静期制度,让购房者“买房能后悔”。据了解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部分购房者一时冲动买房带来的问题,实行无理由退房。《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购协议书》中设置买受人交纳定金(首付款)后,有不少于3个自然日的无理由退房期限,并在买受人书面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首付款)的条款。

  针对全装修住宅,《通知》提出建立实体样板间制度,实现所见即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在实体房源或销售区域设置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与实际交付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交付样板房须在房屋销售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开发项目首次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

  针对购房者买房时信息不对称问题,《通知》要求建立销售服务承诺制度,提高销售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时,要主动向购房者提供书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对项目不利因素和房屋不利因素进行提示,明确项目土地、房屋权利状态是否正常,存在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以及解押后方可签订网签合同的说明和解押时间。

  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让售后有保障

  房子交付时出现问题该找谁?住进新房后,房子出现问题是找开发商还是找物业?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在《通知》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购房群众交房时遇到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建立房屋验收交付单制度,实行先验房再交房。交付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买受人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签署后,方可视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纳入向购房人交付验收资料范围,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倒逼参建单位提高房屋质量。

  针对购房者交房后遇到的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通知》提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实现问题有人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售后服务承诺,制定完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并公示。在售后服务机构办公场所、商品房销售场所、新建住宅小区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售后服务电话,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电话等,方便市民遇到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全面保障购房者权益

  据了解,《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方面相关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督导商品房销售者诚信守法经营,督导商品房经营者在预售、销售中提供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通知》中明确指出土地手续不全的、缺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手续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同时,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禁止出现升值或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承诺。

  住建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公积金、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规销售、一房多卖、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价外收费、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委托第三方代理办证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率高的商品房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情节严重的,要将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信用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记者 李玲)

  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应重点关注:

  ● 看是否有五证,重点看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不要购买。

  ● 看合同中土地使用起止年限,住宅是否是70年,商业是否是40年,以及还剩余多少年。

  ● 看土地和购买房屋的权利状态,看是否存在法院查封、抵押、行政限制等行为,若有这些情况,购买时一定要谨慎,因为这类房屋在权利状态解除前是不能网签合同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 面积误差的约定。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准。

  ● 贷款问题的约定。购房前购房者要先查一下自己的征信状况,看征信是否符合贷款要求,并与开发商约定无法贷款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 关于违约责任赔偿问题,开发商和购房人会在合同中对双方交房或者缴纳购房款等问题的期限进行约定。有时双方违约后,赔偿标准是不对等的,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求对等原则。

  ● 交房的问题。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必须是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完成后。因为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一些配建的幼儿园、养老设施还未建成,影响居住,因此要约定清楚。

  ● 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的约定。例如,电梯属于公共部门,属于业主共有,由此产生的广告收入减去物业企业正常的管理费用后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邓玉莉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