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有关情况。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副局长贾相学在发布会上表示,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积极倾听和回应老百姓在购房置业方面的诉求和难点,联合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破解老百姓在购房置业方面遇到的问题和难题,为老百姓购房置业保驾护航,不断提高老百姓在购房置业方面的满足感、幸福感、获得感。
《通知》包含了5个方面内容:
一是买房能后悔。针对部分购房群众一时冲动买房带来的问题,我市推行购房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购协议书》中设置买受人交纳定金(首付款)后,不少于3个自然日无理由退房,并在买受人书面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首付款)条款。
二是看房有样板。针对全装修住宅,我市建立实体样板间制度,实现所见即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在实体房源或销售区域设置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与实际交付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交付样板房须在房屋销售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开发项目首次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
三是销售有承诺。针对购房群众买房时信息不对称问题,我市建立销售服务承诺制度,提高销售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时,要主动向购房群众提供书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对项目不利因素和房屋不利因素进行提示,明确项目土地、房屋权利状态是否正常,存在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以及解押后方可签订网签合同的说明和解押时间。
四是交房须验收。针对购房群众交房时遇到的问题,我市建立房屋验收交付单制度,实行先验房再交房。交付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买受人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签署后,方可视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同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纳入向购房人交付验收资料范围,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倒逼参建单位提高房屋质量。
五是售后有保障。针对购房群众交房后遇到的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我市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实现问题有人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售后服务承诺,制定完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并公示。在售后服务机构办公场所、商品房销售场所、新建住宅小区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售后服务电话,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电话等。方便老百姓遇到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和投诉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孙玉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通知》中有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方面相关情况。孙玉峰表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督管理,督导商品房销售者诚信守法经营。督导商品房经营者,在预售、销售中提供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认真查验商品房销售前的资质资料,对土地手续不全的,缺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手续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对预售房地产,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预售、销售行为,商品房广告必须列明开发商信息,项目位置示意图必须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价格表示必须为实际销售价格,涉及销售面积必须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不得误导消费者。督导商品房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禁止出现升值或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承诺。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专项执法,维护良好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强化教育引导,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将加强广告审查、合同审查的提前介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者、广告单位事前和事中的行政指导工作。进一步提示消费者注重留存合同、宣传册等证据材料,提高维权效果。加强对违法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惩戒,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拒不改正的,将违法主体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记者 张振 见习记者 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