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订立禁蒙面法,明日起实施!

  10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举行记者会,宣布引用紧急情况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将从5日零时起实施。

  该规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身处以下活动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等。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年。

  这是香港特区首次引用紧急情况条例,林郑月娥表示,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已进入紧急状态。

  香港各界呼吁订立禁蒙面法

  今年6月以来,香港一些激进分子以“集会示威”为名,频频制造暴力事件,无辜市民被打成重伤;截至目前,125个港铁站遭到破坏,甚至多个车站的部分设施备用零件已经用光;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经济预期已降至冰点。进入10月,暴力事件继续发生。有消息指,暴力分子借蒙面逃避法律制裁,给警方执法造成相当难度。

  连日来,有数批市民先后来到港府总部请愿,呼吁尽快启动“紧急法”立法,禁止蒙面,止暴制乱。

  10月3日下午,一批来自政、商、法律、教育及退休公务员等界别的人士宣布成立“禁蒙面法推动组”。担任该团体召集人的立法会议员葛佩帆表示,暴徒自恃蒙面可掩饰其身份,便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借此逃避违法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执法,还是检控、举证,都面临很大难度。

  “紧急法”是什么?

  “紧急法”是指香港现行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条例》授予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从所列可以订立的规例来看,这确是一部“重典”,包括检查、管制及压制刊物、照片及通讯等,也可直接修改现时法例,并可规定刑罚,包括终身监禁。

  为尽快止暴制乱,早前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便已呼吁启用“紧急法”。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9月11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港府一直就现时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紧急法”也有相关研究,亦会考虑该法适用的因素和影响。

  多位法律界人士也表示“紧急法”是授权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政府可以考虑从禁止指定地点集会、限制酝酿暴力冲击的通讯及限制被禁物品运输等方面作出规定。他们指出,无须担心所谓“权力无法制约”,因市民完全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各国禁止蒙面的法例

  禁蒙面法是指用立法和刑事措施,禁止人们蒙面,而蒙面行为多是出于宗教或有政治目的。

  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立法禁止有人蒙面参与示威与集会,其中包括德国、加拿大、奥地利、法国、西班牙、俄罗斯和瑞士等,美国的十多个州也已设立相关法例。

  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从1845年开始禁止示威者在集会上蒙面,而2011年“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至少有5人违反这项法律。

  澳洲——2016年,反法西斯组织“反澳洲”和右翼示威者在街头发生冲突后,警方向州政府和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将戴着面具参加示威活动的行为定为非法。

  俄罗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集会、会议、示威、遊行和罢工”第6条,在公共活动中,人们禁止戴口罩或有其他隐藏身份的行为。

  英国——2011年英国伦敦爆发反紧缩政策示威,总共214人在大型反政府遊行与随后爆发的动乱中被捕,在内阁会议上讨论的临时政策之一就是禁止在骚乱期间蒙面。

  加拿大——由于多伦多G20会议期间的示威,以及温哥华“史丹利盃”冰球比赛中的骚乱,加拿大议会13年通过C-309法案,禁止在骚乱及非法集会中戴面具或进行隐藏身份的行为,违者面临10年刑期。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刘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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