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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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东营讯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今天我们通过两例典型案例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

 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某墩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初,当事人(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某墩墩”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XXXXXX,申请注册类别:第4类,商品或服务项目:工业用油脂、某滑油、某滑脂、某滑剂等10个项目)。因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042835号“冰墩墩”商标近似。“某墩墩”标志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该申请予以驳回,并明确将当事人“某墩墩”在内的1270件商标申请认定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当事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其非正常商标申请数量为1件,无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冰墩墩”形象是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属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热点事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1042835号“冰墩墩”商标近似,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本案的查处,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2

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专利权人于2012年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Z型庭院灯”的外观设计专利,2012年11月取得授权,专利号为XXXXXXXXXX。2017年11月,原专利权人将该专利权转让给请求人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依法取得该专利权后实际生产并销售该专利产品。2020年,请求人发现在某区某公园中安装有数百盏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路灯产品,但未获得请求人的授权,也未从请求人处购买,经调查了解,被请求人某区某局系被控侵权路灯产品所涉的工程项目业主。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涉嫌构成对上述专利权的侵犯,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依法处理请求。2022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某市市场监管局认为:1.Z型庭院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XXXXXXXXX),虽于2022年02月失效,但请求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依法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被请求人作为管理职能部门,围绕市政公共设施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其行为也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3.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比较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两者相同,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局完善市县两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作用,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快捷高效的优势,该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做出的详细分析,有利于同业者、使用者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有更深入地理解,从而增强大众自主创新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切实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创造积极性。

  (记者 徐垒垒)

  第七十四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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