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依法维权有边界 “职业索赔”不可取 从典型案例看正当消费维权与牟利性索赔的区分

东营新闻·东营网-黄河口晚刊·2025-11-13 09:29

爱东营讯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依法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否可以被无限扩大甚至滥用?近年来,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现象逐渐增多,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挤占了公共行政资源。2024年,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一起涉及多起商品投诉举报的案件中,依法认定投诉人王某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并对涉案商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案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明确了依法维权与牟利性索赔的界限,体现了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本期普法通过该案例,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精神,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12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投诉举报人王某在某区辖区较近的市场经营主体购买商品、服务的有关投诉举报信7封,其中涉及在某超市购买的花洒未标注水效标识,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同时没有具体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购买的袜子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购买的蓝牙耳机:无中文产品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以及《认证认可管理条例》。

【案件处理】

2024年11月6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举报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11月11日,对该超市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11月12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决定。经核查,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举报人。

经过上述举报事项分析,某区市场监管局分析认为投诉举报人的购买行为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商品购买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二是商品购买方式不符合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一般规律和生活常识;三是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出于“高额索赔”的目的而非生活消费的目的故意购买大量案涉产品,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区局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2024年11月14日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2024年11月14日,投诉举报人王某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5日受理。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维持不予立案回复。

【焦点分析】

(一)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认定

本案的申请人虽然购买了被申请人辖区内案涉举报产品,但其购买行为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商品购买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需要;二是商品购买方式不符合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一般规律和生活常识;三是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投诉举报人有关投诉、举报的频率以及所举报产品覆盖面已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已具备职业索赔人员的特点,出于“高额索赔”的目的而非生活消费的目的故意购买大量案涉产品,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得到复议机关支持。

(二)准确裁量违法情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对于举报事项,某区局开展了全面核查调查,认定涉案商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能够提供案涉商品的供货商的资质、检验报告、进货记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投诉举报人共举报三件商品,分别为精品棉袜、蓝牙耳机、淋浴花洒。某区局对有关违法情形责令涉案商家立即改正,涉案商家已下架处理。关于花洒,针对投诉举报人认为该案涉花洒无水效标识,案涉商家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水效标识、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并标示水效标识等信息贴在花洒外包装袋上。因投诉举报人除产品照片外未提供其他有效信息,认定案涉商家销售该花洒不存在违法情形。关于蓝牙耳机,经核查为无中文产品标识,责令涉案商家立即改正,涉案商品已下架处理,并将违法线索向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

因此,某区局认定涉案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得到复议机关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投诉举报频率、索赔金额等因素,依法判断投诉举报人是否为合理生活消费,准确判定依法维权和非法牟利的边界,对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同时对举报事项在全面核查调查的基础上,准确裁量违法情节,落实过罚相当、轻微免罚原则,对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最终得到复议机关支持,对遏制职业索赔滥诉现象起到一定指导意义。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五十九期供稿: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