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程序有哪些?
答:(1)备案。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
(2)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并出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遵守就医地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3)结算。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何时提出?
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问: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记者 周菲菲 整理)